2024年12月15日19时18分,李某骑两轮电动车,沿大武口区游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文明路路口左转弯至游艺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文明路与游艺街路口向南20米处时,与沿文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王某驾驶车牌号为宁B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接报后,大武口交警大队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发现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没有佩戴安全头盔,身上还散发着浓浓的酒味。民警立即对电动车驾驶人进行呼气时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22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经认定,当事人李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民警依法对其闯红灯、逆行、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处罚。
交警提示:“宁等三分,不抢一秒”,红灯可以再等,生命不能重来。同时,电动车驾乘者都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大武口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