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4日11时50分许,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李某)沿大武口区胜利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前进路与胜利街交叉路口处时,与沿前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王某驾驶的宁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电动车乘车人李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之规定。
经调查,吴某骑行电动车“闯黄灯”通行的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