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转弯的车辆由于不受红绿灯限制,经常与直行的非机动车、行人“狭路相逢”。而有些驾驶员面对这种情况却忽视了礼让,最终引发了交通事故。
2025年1月19日00时51分,贾某锋驾驶宁C8***7的小型轿车,沿吴忠市利通区利通街中华巷由东向西行驶至利通街与中华巷路口处时,在右转弯过程中,与沿利通街由南向北行驶马某辉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及乘车人马某相撞,造成马某辉、马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贾某锋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遵守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当事人马某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及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贾某锋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当事人马某辉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5年1月14日12时03分,吴某驾驶宁EV***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吴忠市利通区朝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利通区朝阳路与利红街路口处右转弯时,与沿朝阳路由西向东行驶马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当事人马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吴某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遵守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吴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2025年1月4日8时05分,杨某云驾驶宁A7***8号小型轿车,沿吴忠市利通区利华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利通区利华街与河奇路路口处时,在右转弯行驶的过程中,与由北向南行驶代某静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代某静受伤,代某静鞋、衣服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杨某云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遵守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杨某云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忠交管一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