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7日10时30分,闫某骑电动自行车,沿大武口解放街行驶至大武口区解放街与世纪大道路口处时,与左某驾驶的宁B号牌轻型货车发生碰撞,致直接财产损失200元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调查认定,闫某驾驶电动车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没有靠道路右侧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左某无责任。
宁等三分,不抢一秒。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都要靠右侧车道行驶,红灯亮起时禁止通行,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应该严格遵守这条铁律。(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