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4日16时26分,白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红寺堡区文化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丹霞路路口处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时,与沿丹霞路由北向南施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9***1的小型客车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无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白某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违反信号灯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当事人白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白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施某某无责任。(红寺堡交管大队 周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