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2日9时45分许,杨某驾驶宁B号牌小型轿车沿大武口区青川巷由西向东行驶至青山路与青川巷路口处右转弯时,与沿青山路西侧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刘某某骑乘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不得鸣喇叭催促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行人。”
当事人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某无责任。(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