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9日20时45分许,李某某驾驶宁A48***号小型客车,沿灵武市育才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兴业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未礼让由北向南直行车辆(张某某驾驶的宁A9Y***号小型客车)。两车剐蹭后,张某某驾驶车辆失控,又撞至路边通信机房及铁塔,造成张某某和后座人员受伤,以及通信机房、铁塔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道路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
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张某某负次要责任。(灵武市公安局交管大队 马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