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6日,电动车驾驶员张某某骑行两轮电动车,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时,与李某驾驶电动车横过斑马线相撞,造成两人受轻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某骑行电动车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驾驶电动车在路段横过马路时未下车推行,负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驾驶电动车在路段横过马路时应下车推行,未在规定车道行驶,不仅违反了交通法规,也给自身和他人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兴庆区交警二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