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6日15时55分许,郑某某骑自行车在永宁县宁和街永泰家园A区西门口处沿宁和街由东向西横过道路时,与哈某驾驶宁A牌小型客车沿永宁县宁和街由南向北行驶时碰撞,发生致郑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郑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当事人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郑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哈某负次要责任。(永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