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2日0时45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宁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中卫市中宁县平安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育才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育才路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逸。
经调查,当事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至出事路口处,观察路面动态不周,未确保行车安全且发生事故后逃逸并藏匿,其违法行为在该起事故中过错作用较大;当事人王某某在事发路口处步行横过道路时,观察路面动态不周,未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未确保自身安全,其违法行为在该起事故中过错作用较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
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款:“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减速慢行,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四十公里。”之规定,应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之规定,应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中卫交警提醒:行人通过路口时,要遵守行人信号灯指示通行。红灯时,请耐心等待;绿灯时,也要注意观察来往车辆,确保安全。(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王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