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6日13时50分许,金某某驾驶宁C****号小型汽车,沿灵武市家和园A区东门由西向东左转弯时驶入福兴街时,车辆前部与沿富兴街由北向南驶来的马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金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马某某无责任。
交警温馨提醒:驾车在小区进出口时,一定要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优先通行车辆先行;骑乘摩托车、电动车时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以减轻事故发生时对头部的伤害。(灵武市公安局交管大队 马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