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6日13时32分许,龚某驾驶宁ET***7号小型轿车,沿迎大线由西向东行驶至65公里+200米(中宁县大战场镇卫生院门前)路段处右转弯靠路边临时停车时,致使同向后方行驶的由魏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摔倒,造成魏某某受伤、二轮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龚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
当事人魏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各行其道,文明出行。(中卫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王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