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1日8时许,张某红驾驶小型轿车,沿青铜峡市利民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兴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吴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沿利民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直行通过路口时相撞,造成张某红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青铜峡市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中队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处置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询问事故当事人、调取监控等,综合分析认为,当事人张某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第五十一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吴某无责任。
交警提示:“让”出平安,“抢”出祸端。车辆在行经路口转弯或变道时,应仔细观察过往的人流和车辆,要做到减速慢行,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礼让直行车辆先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青铜峡市公安局交管大队 刘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