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4日12时13分,岳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大武口区裕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裕民路香八里拉面馆门前路段处,左转弯驶入裕民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时,与沿裕民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由彭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当事人彭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道路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岳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规定掉头,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当事人岳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彭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大武口交警大队 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