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30日10时45分许,余某驾驶宁A号牌小型新能源汽车,沿大武口区朝阳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永康路交叉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与沿永康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口的郭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核查,当事人余某的违法行为是引发本次事故的唯一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依据相关交通法规,余某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郭某无责任。(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