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3日9时50分许,当事人王某驾驶宁A号三轮普通摩托车,沿大武口区长庆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时,无视交通信号灯警示,违规通行,与沿贺兰山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俞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俞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原本顺畅的交通秩序也因这起意外受到影响。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需承担俞某的医疗费用及双方车辆的维修费用等相关损失;当事人俞某正常通行、无任何违法行为,无事故责任。(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