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永宁县望远镇双庆路钢材市场北门口处发生一起两辆电动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永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经调查,事发当日6时59分,王某某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在钢材市场北门口处穿越机动车道时,因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与万某驾驶的电动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直行至此处时发生碰撞。通过两车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民警发现,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摩托车制动性能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万某驾驶的电动二轮摩托车制动性能及灯光信号装置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永宁交警提醒:骑乘电动车务必全程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转弯、掉头、横过道路前,必须提前减速,停车观察左右来车,确认安全后再按规通行;切勿抢行、贸然横穿、随意掉头。(永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