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8日10时09分,朱某驾驶三轮电动自行车,沿大武口区朝阳东街大众商城门口对面非机动车道开口处由南向北横过朝阳街时,与沿朝阳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杨某驾驶的宁B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负全部责任。(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