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日22时43分许,马某驾驶宁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武口区人民路与文萃巷路口处时,与沿文萃巷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王某驾驶的宁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马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负主要责任。
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次要责任。(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