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4日11时54分,郑某驾驶宁A号车牌的小型新能源汽车,沿贺兰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武口区贺兰山南路万达3号门停车场出口处右转弯时,与沿贺兰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郑某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不得鸣喇叭催促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行人。”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无责任。(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