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7日,余某某驾驶电动车行至灵武市南薰路与河塔路交叉路口时,在红灯已亮起的情况下,仍径直闯入路口,与一辆正常绿灯通行的白色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余某某倒地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等相关法规,认定电动车驾驶人余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醒:驾乘电动车出行时,务必全程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自觉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做到“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时等一等,切勿抢行”。(灵武市公安局交管大队 马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