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9时09分许,马某驾驶宁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武口区山水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武口区山水大道与五岳路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山水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由郑某驾驶的宁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郑某驾驶的宁A号小型普通客车又与路侧信号灯杆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马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郑某无责任。
交警提醒:转弯前务必提前开启转向灯,提醒后方及对向车辆,同时通过“摆头观察法”消除车辆A柱盲区,确认安全后再缓慢转弯,切勿心存侥幸仓促转弯,以免造成事故发生。(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