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日8时35分许,钱某驾驶宁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武口区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武口区人民路与建设东街路口处右转弯时,与沿建设东街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路路口处的高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高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负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转弯让直行”指机动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原则上向左(右)转弯的车辆要为直行的车辆避让。因为直行车速度较快,车流较大,转弯车速度慢,车流相对较小,转弯让直行能够减少道路拥堵和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