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9日12时28分,马某某骑行立马牌二轮电动车,沿红寺堡区德水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德水街与燕然路交叉路口违反红色交通信号灯通行时,与沿燕然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口违反黄色交通信号灯通行的陈某驾驶车牌号为宁C8***0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马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当事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马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陈某负次要责任。(红寺堡交管大队 周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