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1日9时28分,俞某某驾驶宁C6G***号轿车,沿灵武市新杜线由东向西占用非机动车道行驶至与杜木桥村村道交叉路口处,试图超越前方同向行驶并右转弯的肖某某驾驶的宁A82***号轿车时,其车辆左前侧与肖某某所驾车辆右侧车身发生刮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在监控视频画面中,驾驶员俞某某擅自将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此时,驾驶员肖某某正驾车接近路口准备右转。因俞某某车速过快,未能及时刹车,两车在路口发生碰撞。
当事人俞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关“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肖某某无责任。(灵武市公安局交管大队 马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