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30日12时37分,张佳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号牌小型轿车,沿大武口区山水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武口区山水大道石炬加油站门口处右转弯进加油站时,与同向行驶至此的魏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魏某受伤,衣物及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不得鸣喇叭催促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行人。”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魏某无责任。(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