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7日14时00分许,禹某某驾驶宁A61***号轻型厢式货车,沿灵武市中兴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黄河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因未靠近道路中心点,选择“转小弯”,与沿中兴街由南向北正常直行的张某驾驶的宁A5V***号车辆前部碰撞。
当事人禹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负主要责任。
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次要责任。
温馨提示:驾车行经路口转弯时必须严格遵守“转弯让直行”的规则,转弯前要提前观察路况、示意方向,遇直行车辆时,务必停车礼让,严禁抢道、穿插。(灵武市公安局交管大队 马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