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3日18时40分,孟某驾驶宁A号小型轿车,沿大武口区鸣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朝阳西街与鸣沙路路口处右转弯时,与沿朝阳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王驾驶的宁B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孟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负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时,进入路口前一定要多观察,减速慢行,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