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6日12时15分许,11岁男童陈某沿大武口区台湾南路步行途中由西向东奔跑横穿道路时,与沿大武口区台湾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王某某驾驶的宁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陈某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负主要责任。
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次要责任。
交警提醒:过马路不抢一秒、不抱侥幸,驾车出行时刻谨慎观察、减速慢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安全参与交通。(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