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1日13时41分,杨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大武口区贺兰山南路文静小区门口处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时,与沿贺兰山路西侧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刘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道路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当事人杨某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刘某负同等责任。(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