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30日15时08分许,段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大武口区建设东街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武口区建设东街与文明北路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建设东街由西向东直行至此的张某驾驶的宁B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致当事人段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无责任。
交警部门温馨提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经交叉路口时,应提前减速观望、仔细观察路口车流路况,严格遵守“转弯让直行”通行准则。(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