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5日9时32分许,赵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D×××××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固原市原州区高平路与民族街交叉路口处时,因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在此路检路查的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原州区交警三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4mg/100ml。
经调查,驾驶员赵某某在2015年8月31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因危险驾驶罪被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赵某某实施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0日23时27分许,冯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D×××××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原州区中山南街路段处时,因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在此路检路查的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原州区交警三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冯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
经调查,驾驶员冯某某早在2014年3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原州区交警二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冯某某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饮酒后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行政处罚。(固原交警三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