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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交管一大队曝光三起大货车严重超载违法行为
2025-04-22 12:09:27   
2025-04-22 12:09:27    来源:宁夏新闻网

  超载堪称“马路杀手”,尤其是超载大货车,不仅会对路基造成损坏,且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吴忠交管一大队曝光查处的三起大货车严重超载违法行为,希望大货车驾驶员引以为戒,拒绝超载,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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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人:余某

  时间:2025年4月14日9时51分    

  地点:吴忠市利通区金银滩超限站   

  违法行为:余某驾驶的车号为宁A***2的重型自卸货车限载31t,实载71.28t,超载40.28t,超限率129.9%,驾驶人余某违反了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对驾驶员余某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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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人:马某某  

  时间:2025年4月14日09时48分     

  地点:吴忠市利通区金银滩超限站   

  违法行为:马某某驾驶的车号为宁A***5的重型自卸货车限载31t,实载73.52t,超载42.52t,超限率137.2%,驾驶人马某某违反了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对驾驶员马某某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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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人:马某强  

  时间:2025年4月14日09时48分      

  地点:吴忠市利通区金银滩超限站   

  违法行为:马某强驾驶的车号为甘L***1的重型自卸货车限载31t,实载72.74t,超载41.74t,超限率134.6%,驾驶人马某强违反了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对驾驶员马某强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吴忠交管一大队)

【编辑】:张纡
【责任编辑】:任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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