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9日23时35分,刘某驾驶宁A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在大武口区青山路与工人街路口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的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大武口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检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77mg/100ml,为饮酒驾驶。
民警在核查信息中发现,2019年5月23日,刘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鄂托克前旗大队予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其准驾车型由A2降为B1B2。
刘某自述,当晚和两个朋友吃饭期间,喝了二两白酒和两瓶啤酒。其饭后想找个酒店休息,在开车寻找酒店途中被交警查获。
刘某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作出拘留十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一次酒驾,终生记录在案。无论时隔多久,只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都将面临“拘留+罚款+吊销驾驶证”的法律后果。“二次酒驾”没有时间间隔标准,第一次被查处后,任何时候再犯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